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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364苏州鸿丰塑胶有限公司与江苏光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鸿丰塑胶有限公司,江苏光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364号原告:苏州鸿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苏锡路。法定代表人:王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喜,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光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不锈钢产业园区60号。法定代表人:姜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鸿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光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鸿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鸿丰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鸿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68元,由原告苏州鸿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