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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杭州迅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杭州迅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527号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欢乐园2号院甲1号楼206-01-02。法定代表人:李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珍,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迅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8号506室。法定代表人:陶显。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迅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沙 丽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凯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