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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姚建贵与武冈市农机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贵,武冈市农机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053号原告姚建贵,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安明,武冈市稠树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冈市农机局法定代表人:熊叶平,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婷,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姚建贵与被告武冈市农机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建贵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姚建贵负担。审 判 员  潘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杜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