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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杞生与许运成、韩文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杞生,许运成,韩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632号申请人李杞生,男,住杞县。被执行人许运成,男,住杞县。被执行人韩文静,女住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民终366号判决书,于2017年05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许运成在工行杞县支行账户17×××73存款12672元,韩文静在邮政银行杞县支行账户62×××91存款38600元扣划至杞县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霄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新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