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永康市康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林华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康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林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康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鸿传,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林华荣,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康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华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22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15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房屋、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曾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