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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20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英、蔡浚等与上海北亚华欣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英,蔡浚,蔡余阳,上海北亚华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初20691号原告:徐英,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蔡浚,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蔡余阳,女,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上海北亚华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永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跃平,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英、蔡浚、蔡余阳与被告上海北亚华欣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英(暨原告蔡浚、蔡余阳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英、蔡浚、蔡余阳诉称,由于被告在建造嘉利商业广场过程中开挖深基坑,造成原告所有之房屋室内外多处损坏,故要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房屋开裂渗漏及结构的损坏进行修复。被告上海北亚华欣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房屋损坏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被告方愿意按照维修补贴确认单所确认的金额进行补贴。经审理查明,三原告系上海市静安区俞泾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业主。被告为系争房屋相邻的嘉利商业广场项目的建设单位。被告于2007年1月获得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后,被告进行了施工。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施工工地周边部分房屋出现沉降、开裂、渗水等现象。为此,在相关部门协调之下,由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周边房屋进行了检测。被告根据检测报告制订了修复及补贴方案,并按照该方案解决了大部分业主的补偿问题。针对原告一户补偿金额为3,836元,但原、被告未能就修复、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结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所有之系争房屋受损确有被告施工之因素,故被告理应妥善解决系争房屋维修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应对系争房屋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并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有关鉴定费用及修复费用,均由被告负担。对于鉴定及修复工作,原告则亦应予以协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北亚华欣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上海市静安区俞泾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存在的损坏问题出具修复方案;二、被告上海北亚华欣置业有限公司应于修复方案出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修复方案对上海市静安区俞泾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修复。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北亚华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青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