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宝臣与开鲁县东风镇永和村民委员会、刘晓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臣,开鲁县东风镇永和村民委员会,刘晓佳,魏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3510号原告王宝臣,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开鲁县东风镇永和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李洪林,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刘晓佳,男,1986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魏永生,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王宝臣与被告开鲁县东风镇永合村民委员会、刘晓佳、魏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连增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宝臣、被告开鲁县东风镇永合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洪林、被告刘晓佳、被告魏永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宝臣诉称,2013年1月8日,被告开鲁县东风镇永合村民委员会因偿还修路款,经被告刘晓佳、魏永生担保向我借款35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被告开鲁县东风镇永合村民委员会为我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开鲁县东风镇永合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8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刘晓佳、魏永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开鲁县东风镇永合村民委员会辩称,对原告的借据没有异议。我们需要核对一下账面,如果确实有,我们承认。但是我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村上有些地,到2020年承包期满,到时下来钱偿还。被告刘晓佳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确实担保了。但当时说一年之内还上。如果说这些年不还,我也不能担保。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魏永生辩称,我的意见和刘晓佳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8日,被告开鲁县东风镇永合村民委员会因偿还修路款,经被告刘晓佳、魏永生担保向原告借款35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偿还期限,被告开鲁县东风镇永合村民委员会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刘晓佳、魏永生在担保人处签名。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原告提供借据一枚证明其主张,该借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被告开鲁县东风镇永合村民委员会借款及被告刘晓佳、魏永生担保的事实,且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开鲁县东风镇永合村民委员会向原告王宝臣借款,应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刘晓佳、魏永生为被告开鲁县东风镇永合村民委员会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晓佳、魏永生辩解借款期限为一年,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鲁县东风镇永合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王宝臣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8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二、被告刘晓佳、魏永生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00元,由被告开鲁县东风镇永合村民委员会负担。被告刘晓佳、魏永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连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