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金维与马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维,马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881号原告:张金维,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马飞龙,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维与被告马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维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金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维负担。审 判 员 何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超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