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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中兴工程轮辋配套厂、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中兴工程轮辋配套厂,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中兴工程轮辋配套厂,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二十里铺。组织机构代码75515364-6。法定代表人焦海国,厂长。被执行人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阳光南路10号。工商注册号350200200014134。法定代表人张霖昇。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中兴工程轮辋配套厂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已歇业,在本院涉及的执行案件标的八百多万元。其中拖欠工人工资130余万元。其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以及成品、半成品已经被本院查封,目前正在拍卖、变卖。但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龙图公司所欠的工人工资。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再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