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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4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冉瑞红熊小峰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冉瑞红,牟健,熊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4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258号10-办公室5、办公室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552843。法定代表人:杨维聪,男。被执行人:冉瑞红,男。被执行人:牟健,女。被执行人:熊小峰,女。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冉瑞红、牟健、熊小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353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冉瑞红、牟健、熊小峰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 兵审判员 谢 瑜审判员 谭卫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泰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