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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曲茸与边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茸,边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967号原告曲茸,女,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边颖,女,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光普、刘晓(实习),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茸诉被告边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边颖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茸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兰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