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福春与李永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春,李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39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春,男,住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李永胜,男,住辽源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王福春与被执行人李永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福春于2017年2月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终7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终7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宝审判员 张启勋审判员 贾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沐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