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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学祥与被申请人杨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学祥,杨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学祥,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苏家镇永兴村*组。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敏忠,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元通*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樊刚勇,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学祥因与被申请人杨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学祥申请再审称,原审办案人员多次电话通知再审申请人领取传票,再审申请人明确说明了情况,被申请人把车开去卖了,不差被申请人钱了。再审申请人是开长途货车驾驶员没有在家,有权不领取传票并且人民法院没有走到无法联系再审申请人,就直接采取公告传唤,缺席判决程序违法。因原审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伪造的可能,要求依法撤销(2015)大邑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敏忠诉被告赵学祥、王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3日向赵学祥、王昌琴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2016年2月15日依法缺席审理。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被告赵学祥、王昌琴向原告杨敏忠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敏忠三万元现金。借款后,二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元,还剩25,000元未偿还。原审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当庭宣判,公告送达(2015)大邑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原审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提交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现再审申请人赵学祥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学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任 静人民陪审员  何玉华人民陪审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