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屹鑫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屹鑫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民生路凯帆大厦1-408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5159-8。法定代表人:戴云忠,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屹鑫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区南区纬一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5181711-3。法定代表人:崔双双,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屹鑫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轲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