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左华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左华伟,田细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355号申请人: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市厦坪街道。经营者:张裕民,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峰华,男,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经理。被申请人:左华伟,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新县。被申请人:田细苟,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申请人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左华伟、田细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左华伟、田细苟在井冈山市国有林场垦区危房改造工程中的工程款5056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左华伟、田细苟在井冈山市国有林场垦区危房改造工程中的工程款50569元,期限为两年,从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案件申请费525元,由申请人井冈山市厦坪裕华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阚常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