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3871熊忠发与陈建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忠发,陈建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871号原告:熊忠发,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海霞,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瑛,女,1956年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忠发与被告陈建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忠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熊忠发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熊忠发负担。审 判 长 孙学谦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