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朝阳、孙超等与安徽省凤阳县金星复合肥总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朝阳,孙超,安徽省凤阳县金星复合肥总厂,周远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728号之一原告:孙朝阳,男。原告:孙超,男。被告:安徽省凤阳县金星复合肥总厂。投资人:周远达,该厂厂长。被告:周远达,男。原告孙朝阳、孙超与被告周远达、安徽省凤阳县金星复合肥总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孙朝阳、孙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孙朝阳、孙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朝阳、孙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绘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