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袁婷婷与周茂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婷婷,周茂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236号原告:袁婷婷,女,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武,男,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周茂胜,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原告袁婷婷诉被告周茂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袁婷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婷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婷婷负担。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欣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