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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袁婷婷与周茂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婷婷,周茂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236号原告:袁婷婷,女,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武,男,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周茂胜,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原告袁婷婷诉被告周茂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袁婷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婷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婷婷负担。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欣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