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建良与张秋菊、李钻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良,张秋菊,李钻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4862号原告:陈建良,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秋菊,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钻聪,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建良与被告张秋菊、李钻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秋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李钻聪对被告张秋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秋菊、李钻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9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被告张秋菊因需要资金经被告李钻聪担保,于2014年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共同出具借条1份交原告收执,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自认两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份(200元/月×16月=3200元)。以上事实有两被告出具交原告收执的借条、结婚证(复印件)、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秋菊之间存在不定期无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张秋菊经原告起诉催告未能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故原告自认被告支付的利息应视为偿还本金予以抵扣,即被告张秋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800元(10000元-3200元)。原告请求被告张秋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6日起的利息,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被告李钻聪为本案借款提供保证,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被告李钻聪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鉴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本案不宜一并判决被告李钻聪享有追偿权。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㈠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秋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良借款68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钻聪应对被告张秋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秋菊、李钻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惠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彦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