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藏国素与刘嘉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国素,付勇,刘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930号申请执行人藏国素,女,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付勇,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刘嘉,女,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法民初字第055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勇、刘嘉向申请人藏国素支付损失73644元,被执行人付勇赔偿申请人藏国素损失31704.18元,本案执行费1487元由被执行人付勇、刘嘉承担。本院经四查程序,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苏永红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