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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7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秀乾与陈敬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乾,陈敬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7894号原告:陈秀乾,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陈敬军,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乾与被告陈敬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乾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秀乾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要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