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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辛志鸿诉郑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志鸿,郑国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448号原告:辛志鸿,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郑国英,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志鸿诉被告郑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辛志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志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