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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8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秀芳、郭秀平等与郭贵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芳,郭秀平,郭贵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637号原告:郭秀芳,女,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原告:郭秀平,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玉成,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贵基,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怀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郭秀芳、郭秀平与郭贵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郭秀芳、郭秀平于2017年6月28日在庭审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秀芳、郭秀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郭秀芳、郭秀平负担。审 判 长 米            彪审 判 员 赵      秉      金人民陪审员 左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虹      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