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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刑更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玉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更219号罪犯张玉良,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县人,住沁县南里乡南里村***号,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2016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16)晋10刑更第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玉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罪犯张玉良的原审判决在本院减刑裁定作出后被原审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并改判,本院(2016)晋10刑更第96号刑事裁定作出的依据因此发生变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沁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2016年1月26日,本院以(2016)晋10刑更第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以沁检民行控申刑申再建(2015)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该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晋0430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对该案进行再审。2017年3月23日,沁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一、撤销沁县人民法院(2012)沁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原审被告人张玉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本院认为,罪犯张玉良的原审判决在本院减刑裁定作出后被原审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并改判,原减刑裁定作出的依据发生变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自动失效。本院依法应当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五全审 判 员  邢 锐人民陪审员  李根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