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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被执行人庞某某,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529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3000.00元后,剩余部分的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