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浪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739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浪,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织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8日、2017年5月5日分别被晋江市公安局、���江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陈浪醉酒后驾驶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涂某,行驶至晋江市内坑镇双龙路喜德狼厂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闽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涂某和被告人陈浪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浪负事故主要责任。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陈浪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7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浪无异议,且有证人涂某、张某的证言,涉案机动车照片,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查获案犯经过的报告文件,现场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身份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验报告书,工作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其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被告人陈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陈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