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康某与徐某、陈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徐某,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702号原告:康某,无职业。被告:徐某,无职业。被告:陈某,无职业。原告康某与被告徐某、陈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大承独任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某始终未向本院提供被继承人陈某某各近亲属的相关材料,使本院无法核实继承人陈某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相关情况。因此,该情况可能造成本案遗漏当事人的后果。故对原告康某提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某遗产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某的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720元,退还原告康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大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