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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宝荣与朱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荣,朱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774号原告:李宝荣,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仁会,明光市古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敏,女,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李宝荣与被告朱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宝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宝荣负担。审 判 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