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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永军与刘小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军,刘小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501-1号原告徐永军,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告刘小六,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原告徐永军诉被告刘小六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徐永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继森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人民陪审员  连继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