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萍、付清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付清英,吴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付清英,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吴守辉,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萍与被执行人付清英、吴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守辉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3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