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占军与徐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军,徐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杨占军,男性,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萝北县被执行人:徐雷,男性,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萝北县本院在执行杨占军与徐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