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诉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民初3339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庄某某,女。原告王某与被告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2、判令庄某某从2017年4月10日起按每日500元的标准向王某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0日,庄某某向王某约定借款19000元,承诺2017年4月10日前还款,约定按每日500元计算逾期利息。到期后王某多次向庄某某主张还款未果。庄某某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视为庄某某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欠条》、短息记录等证据证实,均系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依法应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王某诉称属实。同时查明,王某系本市著名高档奢侈品卖场友谊商店的售货员。庄某某经常光顾王某所经营的服饰展柜,二者从相识到相知,成为了好朋友。2016年以来,庄某某经常从王某处购买衣服,有时因资金周转问题没有及时付款。因相信好朋友,王某遂自己先垫付款项,让庄某某先将衣服拿走后再还款。后来庄某某也归还过部分款项,但截至2016年5月10日,庄某某欠下王某垫付的款项共计19000元未还,为此庄某某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王某430624198402206520)人民币19000元整,定于2017年4月10日之前还清。如果超出还款期限未还的,每拖延一天,愿意按照每日500元付利息。”本院认为,庄某某从王某处购买衣服未付款,王某为其垫付款项先让其取走衣服后再还款,庄某某也如约归还过部分垫款,如此王某与庄某某之间就垫付款项成立了民间借贷关系,王某是出借人,庄某某是借款人。该借贷关系系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诚信履约,及时还款。就未还款项19000元,庄某某向王某出具《欠条》,承诺于2017年4月10日之前还清。现庄某某没有如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庄某某在《欠条》中承诺每逾期一天即给付500元的利息,此系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该标准超出了24%的年利率,依法只应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标部分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王某19000元;二、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王某逾期还款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24%的年利率,从2017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某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某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