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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忠与被执行人王维能、殷登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王维能,殷登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327号申请执行人:张忠,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维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殷登妹,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忠诉被告王维能、殷登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依据原告张忠的申请,以(2016)皖1802民初12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王维能、殷登妹所有的坐落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朱家塘52幢501室房屋;现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房产的处置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协议,再行查封已无必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维能、殷登妹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朱家塘XX幢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