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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黎腊月、吴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腊月,吴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2号申请执行人:黎腊月,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吴建波,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户籍地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黎腊月与被执行人吴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39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