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缪长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6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B座2273室。法定代表人杨建勋,总经理。被执行人:缪长付,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公司)与缪长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8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金房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缪长付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金房公司5672.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缪长付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缪长付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缪长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金房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5672.9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缪长付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81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