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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鑫、王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鑫,王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鑫,男,汉族,1975年生,住辽源市。被执行人王淼,男,汉族,1972年生,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鑫、王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延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