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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小娜、杨愚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娜,杨愚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99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娜,女,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杨愚夫,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娜与被执行人杨愚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孙志伟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静帅此页无正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