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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民初1198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马某1,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锋(被告马某1父亲),男,194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马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双方婚生儿子马某2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马某3由原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当年12月29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马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3。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仓促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暴打原告。因为被告系二婚,其前妻经常与被告联系,并多次到被告村子居住,造成双方感情不和。原告提醒被告与前妻保持距离,以免影响夫妻感情。被告非但不听,反而暴打原告。2013年6月,原告做流产手术后,被告不管不问,反而因琐事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无奈带着孩子离家月余。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2013年8月,被告找到原告,发誓不再打原告后,原告跟随被告回家。没隔多久,被告故态复发,又对原告施暴,原告忍无可忍,于2016年12月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因被告的暴力行为和对被告不尽夫妻扶养义务,造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了孩子身心××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马某1辩称,1、原被告均系离异再婚。婚前原告口口声声说前边孩子由男方抚养,原告不用管。但事实上,原告长期在宜阳县城租房供前边两个孩子上学,在原告家停留时间很短,想走就走。花钱如流水,大手大脚;被告先后在银行两次贷款100000元,借款20000元,两年多时间花完,啥事也没办成;原告娘家啥事都要钱,没有钱就翻脸。像原告这样过光景,原告实在供不起;2、被告与前妻离婚时两个女儿由被告抚养,前妻一年会来被告家看望两次孩子。原告对此不依不饶,说三道四,闹个不停。原被告之间会发生口角,但被告从来没有恶意打被告,更别说将被告打伤;3、被告认为不需要离婚。虽然感情不十分牢固,但孩子年幼,不能在孩子幼小的心里留下阴影。如果被告决意离婚,孩子一人带一个,债务平分。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初,原告张某经人介绍与被告马某1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结婚前,被告马某1为原告张某偿还债务30000元。××××年××月××日原告张某生育儿子马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3。2016年12月,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原告张某带着女儿离开被告马某1,回原告娘家居住。期间,被告马某1曾买奶粉等物品到原告处看望原告及女儿,给原告零花钱。2016年5月27日,被告马某1在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村支行贷款100000元买羊,期限一年,利率为9.9‰,至今未还。另查,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前原被告均有两个孩子。原告张某离异后,孩子由前夫抚养。被告马某1离异后,孩子由其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已历时五年有余,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建立了稳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属正常现象。夫妻发生矛盾后,要冷静面对,积极沟通,互谅互让解决矛盾,不能动辄起诉离婚。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跃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兼书记员 张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