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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叶浩凯、宋叶云等与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浩凯,宋叶云,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74号原告:叶浩凯,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宋叶云,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永丰,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建设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55325757-8。法定代表人:陈结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浩凯、宋叶云诉被告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本案属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发宏审 判 员  吴建业人民陪审员  王先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鑫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