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辰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陈立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辰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立功,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073号原告上海辰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许张超。委托代理人盛军华,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功,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贾良军,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法定代表人郭锋。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辰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立功、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立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系加工合同关系,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指定地点为慈溪保利城西休闲娱乐商业区工地,因此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慈溪市,上海市既不是被告住所地又不是合同履行地,被告陈立功的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拱墅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承揽方,原告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告的注册地为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XXX号XXX幢XXX号,应视为原告的住所地,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立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计晓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