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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艳秋、邵明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秋,邵明磊,张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赵艳秋。被执行人:邵明磊。被执行人:张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艳秋与被执行人邵明磊.张岩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1)济中区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1)济中区���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卓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