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0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忠琼、重庆森动建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琼,重庆森动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587号原告:张忠琼,女,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重庆森动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六路292号附1号、2号、3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木材市场3区1栋15、16、17、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MWJ4U。原告张忠琼与被告重庆森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忠琼诉称,原、被告双方此前签订了买卖木材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4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木材。原、被告于2017年5月6日协议解除合同,被告同意偿还4万元货款及2000元经济补偿金,并向原告出具了支票,但是被告出具的支票系空头支付。故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及经济补偿4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重庆森动建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未在注册登记地经营办公,实际经营的地址是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木材市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重庆森动建材有限公司并未在注册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六路292号附1号、2号、3号经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木材市场3区1栋15、16、17、18。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告注册地在本院辖区,但是被告并在该注册地经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木材市场3区1栋15、16、17、18号,被告不在本院辖区,且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综上,被告重庆森动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森动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