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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小红与李向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小红,李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6执2号申请执行人:邱小红,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和盛镇。被执行人:李向荣,男,汉族,农民,住宁县和盛镇。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宁县和盛镇吴家村有住宅一处,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司法制裁措施,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义务,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晓岗审判员  王国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