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樟树市恒力混泥土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樟树市恒力混泥土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樟树市恒力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张家山街道金岸村委。法定代表人:杨小林。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徐福山。樟树市恒力混泥土有限公司申请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暂时无法履行法律生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82执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可以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