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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礼春与郝文春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礼春,郝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229执62号 申请人:张礼春,男,汉族,1972年02月23日出生,重庆城口人,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郝文春,女,汉族,1979年01月25日出生,重庆城口人,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礼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文春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郝文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文春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郝文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于2017年2月、2017年6月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郝文春进行了网上点对点查询,总对总四查(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车辆),四查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郝文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被执行人郝文春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查询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郝文春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礼春对本院四查结果无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郝文春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张礼春了解到被执行人郝文春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229执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立成 审判员  张 兰 审判员  王世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鑫 书记员宋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