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冯怀浩、广西天和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怀浩,广西天和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冯怀浩,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钦南区。被执行人广西天和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怀浩与广西天和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凤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