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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苏越与高邮市乐够自助娱乐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越,高邮市乐够自助娱乐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522号原告:苏越,男,汉族,1955年9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乐够自助娱乐厅,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嘉臣北海广场傅公桥路2-2号四楼。经营者:吴艳。原告苏越与被告高邮市乐够自助娱乐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苏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传勇人民陪审员  许兆定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