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9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9执4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址:略。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2017年6月28日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一款(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9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英华审判员 邓 文审判员 李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金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