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震、莫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震,莫秀娟,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陈震,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恒彩,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莫秀娟,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刘健,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111970********,住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下寮**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震与被执行人莫秀娟、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7年1月10日对执行标的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莫秀娟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下寮35号之一房地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案外人请求中止执行并解除涉案房屋的查封,符合法律的规定,裁定中止对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下寮35号之一房屋的执行。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莫秀娟、刘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莫秀娟、刘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启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