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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云与张坤平、云南万龙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张坤平,云南万龙投资有限公司,王波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200号原告:李云,男,满族,1960年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告:张坤平,男,汉族,1964年生,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被告:云南万龙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825034G。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号万龙投资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高萍。第三人:王波,女,汉族,1973年生,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原告李云诉被告张坤平、云南万龙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云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坤平、云南万龙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波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云撤回对被告张坤平、云南万龙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波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云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人民币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退还原告李云。审判员  石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雨青 搜索“”